日前,國務院法制辦發(fā)布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(征求意見稿)》,其中專門就“國貨”進行了進一步的界定,并且對“進口產品”也進行了嚴格的界定。
政府采購法第十條所稱本國貨物,是指在中國境內生產,且國內生產成本超過一定比例的最終產品。國內生產成本比例=(產品出廠價格-進口價格)/產品出廠價格。進口產品,是指通過中國海關報關驗放進入中國境內且產自關境外的產品。
國家稅務總局下發(fā)《研發(fā)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辦法》
2010年1月17日,國家稅務總局經商財政部后,下發(fā)《研發(fā)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辦法》(國稅發(fā)[2010]9號,以下簡稱辦法)。辦法明確,國內外資研發(fā)機構或中心采購國產設備,自2009年7月1日~2010年12月31日起(以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開具的時間為準),實行全額退還增值稅政策。儀器設備種類涉及:
一是實驗環(huán)境方面。例如:教學實驗儀器及裝置;教學示教、演示儀器及裝置等。
二是樣品制備設備和裝置。例如:特種泵類(如分子泵、離子泵、真空泵、蠕動泵、蝸輪泵、干泵等);培養(yǎng)設備(如培養(yǎng)箱、發(fā)酵罐等)。
三是實驗室專用設備。例如:特殊照相和攝影設備(如水下、高空、高溫、低溫等)。
對于此次外資研發(fā)機構或中心采購國產設備可以辦理退稅,是我國為了鼓勵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(fā),促進科技進步,在稅收政策優(yōu)惠方面又做出的新一輪調整。
我國的政府采購法頒布于2002年,其中明確規(guī)定政府采購中“國貨優(yōu)先”,但是對于國貨沒有明確的界定。隨著,我國改革開放及經濟全球化的深入,越來越多的國外儀器公司實現“本土化”,紛紛在中國建廠,制造生產儀器。那么,此類儀器是否屬于“國貨”呢?此次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(征求意見稿)特別對“國貨”進行明確的界定,對于在中國境內制造生產的儀器,其國內生產成本必須超過一定比例,才能被認定為“國貨”。當下,令國內企業(yè)和國外企業(yè)比較關注的是,此比例數值的最終確定。
不過,在“政府采購”中,“國貨優(yōu)先”難以貫徹執(zhí)行另一方面的原因是“中國國內很多用戶把中國制造關在招投標門外”。例如,在儀器行業(yè),很多用戶在制作招標文件時,就把很多指標傾向進口儀器。國家似乎也注意到此問題,據悉國家正在開展應用項目測試工作,即對國產儀器的應用前景進行評估,如果確實能滿足國家的應用要求就不再允許進口該類儀器。
如果說第一條政策主要針對的是國內的儀器用戶,那么第二條政策則正是從另一個側面來關注“國產儀器”,其把關注點投向了在華的外資研究機構或中心,通過財政上的“退稅”政策,鼓勵其購買“中國產的儀器”。
總之,國家政策性傾斜幫助國產儀器只能是輔助性,國產儀器只有在質量、性能上趕上或超過進口儀器,讓用戶愛用、喜歡,這才是國產儀器廠家的發(fā)展之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