下列部位或場所應設置消防應急照明燈:
1 建筑物內的疏散走道、樓梯間、防煙樓梯間前室、消防電梯間及其前室、合用前室和避難層(間),應優(yōu)先設置在走道交叉處及拐彎處、自動扶梯上方或側上方附近。
2 配電室、消防控制室、消防水泵房、防煙排煙機房、供消防用電的蓄電池室、自備發(fā)電機房、電話總機房以及發(fā)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它房間。
3 無自然采光或夜間使用的公共場所及公共場所內流動人員數不少于5人的房間。
4 寄宿制幼兒園和小學的寢室、老年公寓的房間、醫(yī)院的病房和監(jiān)護室等需要救援人員協助疏散的場所。
6.3.2 四星級及以上的賓館,宜在客房內設置消防應急照明燈。
6.3.3 消防應急照明燈的設置應符合下述要求:
1 宜嵌頂或吸頂安裝,當條件限制時可設置于走道側面墻上,其底邊距地高度宜大于2.5m。
2 應根據環(huán)境合理選用具有防潮、防水、防塵、防爆、防震、耐腐蝕和抗機械損傷等防護類別和等級的消防應急照明燈。
3 消防控制室、消防水泵房等發(fā)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房間可使用正常照明燈具。
3.2.4 建筑物內發(fā)生火災時,仍需消防作業(yè)的工作區(qū)域的照度應保持正常照明的照度值。(非電池供電)
3.2.5 應急照明燈具的設置應使下列地點的照度高于其周邊區(qū)域的照度:
1 指定的疏散出口和安全標志。
2 疏散走道中每個行進方向改變處。
3 每個內連走廊的連接處。
4 安全出口的外面及其附近區(qū)域。
6.4應急照明配電箱和分配電箱的設置
6.4.1 配電箱和分配電箱宜設置于值班室、設備機房、電氣管道井或配電間等房間內。
6.4.2 配電箱和分配電箱落地安裝時宜高出地面50mm以上,屏前和屏后的通道最小寬度應符合GB50054中的規(guī)定。
6.4.3 配電箱和分配電箱安裝在墻上時,其底邊距地面高度宜為1.3 m~1.5m,靠近門軸的側面距墻不應小于0.5m,正面操作距離不應小于1.0m。
6.5 應急電源盒的設置
6.5.1 應急電源盒與配套的燈具間距不宜大于1m。
6.5.2 應急電源盒暗設時其工作狀態(tài)指示燈和手動試驗裝置應設置在能夠觀察和操作的位置。
6.5.3
6.5.4 應急電源盒與其供電的照明燈具間的連接線應有防止鼠咬保護。
6.6 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設置
6.6.1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:
1不宜置于火災**危險環(huán)境的場所。
2使用酸性電池時,不應設置于帶有堿性物質場所;使用堿性電池時,不應設置于帶酸性的場所。
3應距暖氣等熱源1m以上。
6.6.2 嚴禁在密封環(huán)境中使用,應安裝于通風良好地方;電池容量≤10000V Ah至少有自然通風孔;當電池容量呈≥10000V Ah時,除自然通風孔外,尚應加裝通風裝置并保證通風換氣次數不少于3次/時。
6.6.3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柜(箱)落地安裝時宜高出地面150mm以上,屏前和屏后的通道最小寬度應符合GB50054中的規(guī)定。
6.7 應急照明控制器的設置
6.7.1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設置于消防控制室內,沒有消防控制室時,應設置在有人值班的場所。
6.7.2應急照明控制器在消防控制室落地安裝時應符合GB50116中消防控制室內布置的相關要求。
6.8 疏散指示標志牌
6.8.1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標志牌只能設置在地面或距地面1m以下的側面墻上。
6.8.2消防標志牌不應設置在門、窗等可移動的物體上(特殊標志除外)。